此前,中国足协公布了新的限薪政策,但是却留下了一个“第三方合同”的后门。对此,《足球报》进行了分析。
关于“第三方合同”条款,具体内容为:如球员与俱乐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,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。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,方可签署上述合同。否则球员基于上述合同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将被计入球员薪酬总额。
《足球报》表示,“第三方合同”条款,加上“球员薪酬的界定和要求”中的第4条、第5条,其实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合同法》第4条规定: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中国足协只是行业协会,根本没有审批、干预甚至否决球员与俱乐部无关的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权力,第3条本身的规定与第1条对球员薪酬的界定,也是相矛盾的。既然是与俱乐部无关的第三方签订商业合同,按照中国足协对球员薪酬的定义,已不在薪酬范围内,中国足协有何资格审查?
与球员所属俱乐部无利益关联的公司和球员签第三方商业合同,如果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签订的个人合同没有涉及肖像权收益的条款,理论上连球员所属俱乐部都无权干涉,更何况足协?其实在法律依据上,足协没有任何权力,干涉球员个人在俱乐部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合同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