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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正式解散

5月12日,原中超天津天海俱乐部(原权健俱乐部)发布公告,称俱乐部争取下赛季中超联赛参赛资格失败,因俱乐部的财务状况陷入了绝境,不得已做出决定: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正式宣告解散。

天津天海前身为天津权健,2015年,权健集团正式收购当时的天津松江足球俱乐部,成立了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。权健队在征战中超时,曾有过不俗的表现。2018年末权健事发,天津权健俱乐部被天津体育局托管,并经中国足协同意于2019年1月14日正式更名为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。

以上是天津天海大事记的回顾。曾经的中超实力球队因财务危机不得已解散,令球迷唏嘘的同时,也不禁为球员们的何去何从担心起来。

那么,俱乐部解散了,球员们可以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向俱乐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?

关于这个问题,关键要看球员的俱乐部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。实践中,关于足球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关系有两个主流关点:

一是球员和俱乐部的关系是一种类似明星和经纪公司的关系,系雇佣关系,如果发生纠纷,应该由足球协会的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,而且是一裁终局。

二是球员与俱乐部应构成劳动关系,适用劳动合同法,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及相对应的法院管辖。

事实上,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既有普通合同的属性,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。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:

中国足球协会《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》足球字[2015]649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,“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工作合同,其内容由双方约定,应符合《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》,该工作合同须经球员、新俱乐部以及球员代理人(如有)三方签署方为有效”,而《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合同基本要求》)是依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制定的,故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既有普通合同的属性,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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